三亚市卫生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三亚市卫生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英文译名:City of Sanya Health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三亚市卫生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是由三亚市各级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有害生物防治企业、卫生单位、各级参与有害生物防治单位及部门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地方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促进我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范化管理;组织和参与科学研究,探索防治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办法、新成果、新产品,不断提高我市有害生物防治水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为营造洁净、舒适无忧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三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金海嘉园301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拟定有害生物防治对策;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编辑专业刊物,开展科普宣传、会员科技咨询;行业调查;对会员有害生物防治质量进行评估,除虫灭鼠、白蚁防治服务资格管理;对会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业交流、沟通;宣传普及卫生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和推广;为会员提供产品的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参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利益;
(四)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有关本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与市相关部门合作,组织PCO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七)组织开展对PCO公司的有害生物防治质量评估,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科学、独立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向被批准的单位发放三亚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编发的征订的各种有害生物防治的刊物和资料;
(七)正当权益受到本团体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推荐团体会员;
(六)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有害生物防治的资料与信息;
(七)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当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团体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设立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一年一次对会员单位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检查、考评、表彰;决定二年举办一届有害生物防治学术研讨会;
(十一)决定对会员单位会费收取;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负责领导或从事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会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其协会理事职位由会员单位分管有害生物防治业务的领导自然继任理事会理事,但必须将新任理事名单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外出期间指定临时代理会长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团体理事会单位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交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06月14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